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03號原 告 吳貴珠被 告 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訴,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7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025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
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