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64號原 告 社團法人台中市老人會法定代理人 林正聰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被 告 呂月環
曾富恩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互助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5日內查報被告最新地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三、被告是否確實向會員收取往生互助金而未交付原告,及已領取慶生活動費惟並未辦理慶生之事實,依卷內證據尚屬不明,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表明完整證據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