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14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廖登武被上訴人即原 告 黃道恆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5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