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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49號原 告 林宜佳

林冠豪林0志兼 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阮卉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被 告 林柏村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被 告 蔡桂蘭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16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林盈良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原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裁判日期:2017-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