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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89號原 告 林秀珠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被 告 吳財英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惟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就被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成立買賣契約,約定每坪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被告遲未出面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等相關手續,依民法第348條之規定,訴請被告應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5,111,040元【66000元/坪x(256平方公尺x0.3025坪)=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68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7,335元,尚欠新台幣34,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1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