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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3號反訴原告 南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翠蓮反訴被告 貿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錦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工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4,4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
裁判日期:201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