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貿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錦訴訟代理人 陳力獅被 告即反訴原告 南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翠蓮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被 告 張有義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12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