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貿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南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91,079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上訴利益764,373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2,126,706 元=2,891,0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