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06號原 告 林汶震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複 代理人 劉錫純被 告1 陳彥勳被 告2 陳鍾秋玉被 告3 陳思余被 告4 陳詩儒被 告5 陳信呈被 告6兼 上二人 楊月霞法定代理人被 告7兼被告1、2、3、4、6 陳鴻儀共 同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