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06號受裁定人即上 訴 人 陳彥勳
陳鴻儀陳鍾秋玉陳思余陳詩儒陳信呈(民國00年0月0日生)兼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月霞(即上一人之母)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林汶震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2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參拾玖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5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 萬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