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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06號受裁定人即上 訴 人 陳彥勳

陳鴻儀陳鍾秋玉陳思余陳詩儒陳信呈(民國00年0月0日生)兼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月霞(即上一人之母)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林汶震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2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貳佰伍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3 萬元( 即依訟爭不動產被上訴人拍定之價格計算)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0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裁判日期: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