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73號原 告 楊棠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辰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330號號過失傷害罪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0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車輛維修費新臺幣(下同)671,274元、車價折損200,000元、拖吊費2,950元,合計874,224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所請求費用依法應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74,2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58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陳報受損車輛即汽車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所有權證明,並提出行車執照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