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4號原 告 張莉伶

林小鈴被 告 左岸高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國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對上揭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而依法提起抗告,然其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523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裁判日期:201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