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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3號上 訴 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上 訴 人 嘉品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被 上訴人 艾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宗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17-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