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2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博銳特綠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崇彥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立鼎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榮文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韓忞璁律師許慧鈴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陳嘉文律師
賴佳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7 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5 日內陳報大雅郵局436 號存證信函係於何日送達被告即反訴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