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61號上 訴 人 李彩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50元,尚應補繳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