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61號上 訴 人 羅秀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5,6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6.60㎡×土地公告現值3,700元/㎡+房屋課稅現值63,200元=235,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