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90號上 訴 人即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 藤園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原誠二被 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 盛遠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全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090號返還履約擔保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6,575元(本訴部分:206,575元+反訴部分:500,000元=706,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