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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19號上 訴 人 賴春甘

孫王嬌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3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法 官 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日期: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