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忠政
陳家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水金、陳水來、陳明聰等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7,03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