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廖明忠
郭秀如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分配決議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依此核定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