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58號原 告 楊銀明被 告 思薇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明儒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先位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31日股東常會所為會議無效,備位主張同日股東常會決議應予撤銷事件,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9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於105年10月12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而原告自收受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憑,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