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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64號原 告 吳宗弦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

林坤賢 律師複代理人 許榮進被 告 廖學楨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複代理人 陳隆 律師被 告 吳真子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264號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所為一部判決確定及執行完畢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以一訴請求被告應就兩造合夥財產進行清算,並請求被告給付賸餘財產。而本院已就原告請求被告就兩造合夥財產進行清算部分,依同法第382條規定,於民國107年1月10日為一部判決(被告廖學楨不服一部判決,業提起上訴)。而原告請求被告依清算結果給付賸餘財產部分,須俟上開一部判決確定及執行完畢即清算完結、計算賸餘財產,向本院為計算之報告後,再依原告之請求,就給付賸餘財產部分為裁判。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賸餘財產之裁判,應以上開一部判決確定及執行完畢之結果為依據,從而,本件訴訟程序有裁定停止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裁判日期:2018-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