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5號原 告 楊登嵙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上原告與被告上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追加訴訟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35,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850元,尚應補繳3,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