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77號原 告 唐熹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電線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拆除電線桿等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36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1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