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8號上 訴 人 周芫竹
周芫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6,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