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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3號上訴人即被 告 帝一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振義被上訴人及原 告 林霙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霙如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日期:201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