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9號上訴人即被 告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被上訴人即原 告 林鴻明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