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44號原 告 王榮潘被 告 勝博國際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禎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9月3日購買原告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乙筆,買賣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50萬元,簽約同時被告給付現金170萬元,尚餘土地尾款180萬元未給付。按買賣合約書第4條第2款約定,被告應於銀行提撥貸款後給付原告尾款,但經系爭土地過戶完成後,被告誆稱因個人因素取得貸款機構(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之貸款餘額,並先給付部分尾款30萬元,由其法定代理人開立剩餘尾款150萬元本票二紙,另支付尾款核撥貸款期間之利息計45,000元,再扣除原告過戶負擔之費用37,350元,故被告共給付31萬元。此期間履經催討,被告均諉詞拖延,迨至原告調閱土地謄本後,得知貸款公司已於104年9月9日已完成抵押權設定,被告已貸款出來,卻聲稱沒有貸款出來,原告始知受騙。為此,依契約及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本票、手稿及國泰世華銀行存簿明細、系爭土地謄本等資料影本各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17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且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富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367條訂有明文。次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第277條前定有明文;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可供參考。經查,原告與被告確有買賣契約存在,被告給付部分價金,原告已將系爭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業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價金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餘款1,500,000元,應屬有據。

(三)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且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05年4月1日送達予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參見本院卷第20頁),已合法送達效力,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即105年4月2日起算,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錢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核與本件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裁判日期:201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