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0號上 訴 人 魏永峰被 上訴人 魏永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4,114元【計算式:3,600*(206.23+17.53)+1,748,578=2,554,114】,應徵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9,5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