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號原 告 施崑棠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被 告 施炎昇
施蕭圓施素禎施炎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 年5 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號原 告 施崑棠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被 告 施炎昇
施蕭圓施素禎施炎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 年5 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