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3號上訴人即原 告 邱講坤
邱培坤邱太谷被上訴人即被 告 邱夏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