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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4號原 告 黃淑賢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105.04.27解除委任)

李淑娟律師被 告 燕國天地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仁追加 被告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書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追加被告: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林書萍,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3,居臺南市○○區○○路○○○號」。另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方面第一段第13行所載「因被告已明確表示不同意」,應更正為「因追加被告已明確表示不同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日期: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