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創世應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威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8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5年7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