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1號原 告 尤詩齡被 告 尤梁菊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存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存摺等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6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