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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8號上 訴 人 臺中市豐原區博愛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蔡滄鋌被 上訴 人 林月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重劃地價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0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萬360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1萬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裁判日期: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