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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力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巨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炎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922 號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裁判日期:2016-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