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調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梁文宗被 上訴人 梁哲銘
梁家銘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調訴字第2號撤銷調解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3,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