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王建中
王瑞金胡月惠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耿立、宇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41,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