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原 告 蔡瑞娟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被 告 蔡明樹
蔡瀗霆訴訟代理人 杜淑雲
蔡明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複 代理人 戴孟婷律師被 告 蔡幸璇
林蔡瑞品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林吟蘋律師被 告 蔡瑞媛
蔡瑞麗蔡美瑶蔡美輝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司繼字第一○一四號酌定遺囑執行人報酬家事非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原告之特留分數額,必需扣除遺囑執行人之報酬之債務後,始得算定。茲因遺囑執行人楊明原已向本院聲請酌定報酬,現由本院以一○六年度司繼字第一○一四號審理中。本院認在上開家事非訟程序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