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原 告 臺中市○○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林佳琳被 告 鄭文昌訴訟代理人 謝明辰律師複代理人 黃聖瑋律師被 告 鄭文森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2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