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更(一)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文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返還土地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2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價金
裁判日期:2017-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