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原 告 葉 典

張益銘曾馨儀杜明燦鄭和宜鄭基鋒陳畯暐趙秋子林育維詹士逸劉佳靈宋明鑑吳綵彤鄭力豪黃政雄周育昭湯仁亮鄭芸芳鄭慈方梁家瑜陳宗佑陳威全陳錦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林柏劭律師被 告 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複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5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案由:返還預約金
裁判日期:2017-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