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5號上 訴 人 葉 典
張益銘曾馨儀杜明燦鄭和宜鄭基鋒陳畯暐趙秋子林育維詹士逸劉佳靈宋明鑑吳綵彤鄭力豪黃政雄周育昭湯仁亮鄭芸芳鄭慈方梁家瑜陳宗佑陳威全陳錦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145號返還預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