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藍俊雄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藍俊雄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世武、簡綉美、張妙君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日期:2016-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