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 告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應當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龍律師原告與被告國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具狀擴張其請求之金額新台幣(下同)82,826元(523,310元-440,484元=82,826元),則原告就其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82,826元部分,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