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洪靜純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複 代理人 許勝捷被 告 馮振武

馮玉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被告欄中關於「彭玉菁」記載,應更正為「馮玉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1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