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2號上 訴 人 林傳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傳芳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91,461元(前經本院以105年6月13日105年度補字第1020號裁定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9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法 官 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