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6號原 告 汪玉瑲
王渝嬪王瓊燕王渝瑄被 告 潘海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後,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2,168,352元(計算式:163 平方公尺×85,000元+5 平方公尺×85,000元+14平方公尺×85,000元+1,098 平方公尺×46,924元+60平方公尺×45,700元+34平方公尺×45,700元+92平方公尺×85,000元+36平方公尺×85,000元=82,168,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