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6號原 告 汪玉瑲
王渝嬪王瓊燕王渝瑄被 告 潘海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1日以105 年度重訴字第466 號裁定命原告等於5 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35,096 元,此項裁定已於10 5年8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清源